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51执220号
2020-11-09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平安、刘啟凤:

你们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51220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51220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