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51执165号
2020-06-19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少苑、吴宜生:

你们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51124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51124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