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51执221号
2020-11-08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锐文、陆仰岱:

关于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们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现向你们公告(2020)粤51221号执行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4)项规定,决定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4个月。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