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51执237号
2020-12-18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丰平:

你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区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512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年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