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51执恢7号
2020-06-13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健、王承桂

2020)粤51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曾美丽、彭鹏与被执行人于华平、马健、王承桂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执恢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马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2.85 元。二、扣划被执行人王承桂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5.87 元。三、扣划被执行人马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7.79 元。

同时公告送达2020)粤51执恢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51执恢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0二0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