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粤51民终490号
2016-12-27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粤51民终490

谭雅娜、谭岳明、聂平香:

本院受理上诉人杜光与被上诉人广东金汉集团有限公司、林郁平、原审第三人潮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湘桥区大队、谭雅娜、谭岳明、聂平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吴芳、李照雄、代理审判员陈俊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黄毅然担任记录。请你们于201736日下午300分到本院第二审判庭出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