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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杠杆机制
日期:2020-08-26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14446


经调解中心调解成功的案件,实施诉讼费杠杆机制,根据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形和申请事项等决定实际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具体金额。

经调解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向市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的,按照案件受理费的百分之二十收取;原告向市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的,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经调解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二审民商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向市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按照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百分之二十收取;上诉人向市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不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原审原告向市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的,减半收取一审案件受理费,不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诉前调解或者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可以酌情增加其负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诉讼费用,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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