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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案件范围
日期:2020-08-26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14622

潮州市诉前调解(和解)中心

调解案件范围


依法应由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二审民商事案件,均可委派潮州市诉前调解(和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

    下列类型案件不适用调解前置处理:

(一)应当适用特别程序(不包括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商事仲裁裁决案件)、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审理的纠纷;

(二)婚姻关系和身份关系确认以及所有权确权纠纷;

(三)以物抵债纠纷;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的纠纷;

(五)调解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以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纠纷;

(六)其他不适宜调解前置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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