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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一窗通办”工作规程(试行)
日期:2021-10-28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13395

广东法院“一窗通办”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基本目的】 为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站式诉讼服务建设的要求,扎实推进诉讼服务中心“一窗通办”,优化提升 “一站式”诉讼服务功能,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服务内容】 本规程所称“一窗通办”服务,是指诉讼服务中心按照“前台受理、后台流转审批、统一送达”实施的诉讼服务模式。包含导诉窗口、受理窗口、审批后台、送达窗口,主要承担咨询答疑,依申请收件或受理、电子扫描、资料流转、后台审批、送达等工作流程。

第三条 【服务事项】 “一窗通办”诉讼服务的事项主要包括立案登记、诉前保全、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资料收转、费用收退等功能。

第四条 【导诉窗口】 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在大厅入口附近位置设置导诉窗口,负责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引导工作。

导诉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引,包括指引当事人阅取诉讼资料、指引当事人填写诉状、指引当事人取号等候立案;

(二)指引当事人到相应的服务区域;

(三)协助维护诉讼服务大厅的正常秩序;

(四)负责检查立案大厅的便民设施、诉讼资料的使用状况,做好上报和更新补充工作。

第五条 【导诉流程】 导诉工作的具体流程包括:

(一)对属于立案大厅诉讼服务职能事项,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诉讼指南、诉状样本、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指引资料,引导当事人取号并到相应服务区域等候;

(二)对前来参加庭审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旁听群众,指引其到相应法庭;

(三)对收取资料、申请阅卷的当事人,指引其到资料收转窗口或阅卷室进行办理。

(四)当事人要求信访、投诉,应指引其到信访窗口办理,并做好工作衔接。

(五)对不属于本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指引其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 【受理窗口】受理窗口主要承担现场申请、邮寄申请、网上申请的受理或收件工作。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完成现场申请、邮寄申请的信息录入,并将纸质申请材料扫描转化为电子文档随案流转。

第七条 【受理收件】当事人可通过现场、网络、邮寄等方式提出申请,受理窗口人员应当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统一接收和登记。

(二)按照相关审查要点和申请材料标准,对本次申请是否在受理范围内,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是否一致等进行核验。

(三)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接收,列明接收的材料清单。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退回,并告知当事人应补正的材料或拒绝接收材料的理由。

(五)无法当场判断的,先予以接收,交由后台审批。

第八条 【审批后台】 审批后台主要承担诉讼服务事项的确认或审批工作。主要包括依法对受理窗口人员无法当场判断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按时对受理窗口分送的申请材料,作出决定受理、告知补正、不予受理等决定。

第九条  【审批流程】 受理窗口人员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将申请(收件)相关材料传输给相应的后台审批人员,由后台审批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反馈审查决定和办理结果给受理窗口人员。

后台审批原则上应当场处理,情况复杂无法当场判断的,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在规定时限内仍无法判断的,应予以受理。

 

第十条 【送达窗口】 送达窗口负责建立送达台账,根据申请人的选择,采取邮寄送达或窗口直接领取等方式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受理回执、接收材料清单、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等办件结果。

诉讼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受理窗口人员在接收后台审批人员反馈的办理结果后,制作相应的办件结果,交由送达窗口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达办理结果;也可由送达窗口人员根据后台审批人员作出的决定直接制作办件结果,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登记立案】 当事人申请登记立案,受理窗口人员确认材料齐全又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办理立案手续,核算诉讼费,并将案件信息录入综合业务系统。后台审批通过后,由送达窗口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

第十二条 【补正材料】 当事人申请登记立案,经后台审批人员审查确认起诉材料需要补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当场立案的,除当事人同意补齐后一并提交外,应当先行收下起诉材料,并由送达窗口人员向其出具《接收材料清单》和《补正告知书》。

《补正告知书》的内容由后台审批人员拟定,告知当事人补正材料的,指定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五日。如有正当理由,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既未在指定期间内补正又不申请延期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四款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且符合立案登记条件的,使用法院正式案号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正式案号作出裁定或者决定。

第十三条 【管辖审查】 立案前发现案件属其他法院管辖的,导诉窗口人员或受理窗口人员应告知其管辖法院;当事人申请跨域立案的,应当协助其办理。

第十四条 【诉前保全】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后台审批人员应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于当日或次日前移送执行局。

保全申请材料不全的,后台审批人员需拟定《补正告知书》,交由送达窗口人员向当事人出具。

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后台审批人员向受理窗口人员反馈不受理的理由,由受理窗口人员向当事人说明。

第十五条 【出具生效证明】 当事人申请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导诉窗口人员应核实申请人的身份是否属于文书所载的当事人、代理人,其他人员应要求其提供当事人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受理窗口人员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通过综合业务系统查明案件是否生效、是否已归档、承办部门等情况。如已生效,当场制作《生效证明》或加盖裁判文书生效章。案件尚未生效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无法当场确定是否生效的,后台审批人员应在当天将申请手续转案件承办法官或承办部门办理。案件承办法官或承办部门经核实后,如案件未生效的,应立即告知申请人;案件已生效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生效信息反馈给后台审批人员,后台审批人员据此制作生效证明后,由送达窗口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通过邮寄、电子送达予以送达。

第二十一条 【资料收转】当事人转交材料的,受理窗口人员应对材料予以核对,在诉讼材料上加盖专用收件章,登记提供人身份情况、交件时间、提供人联系方式、当事人本人的联系方式等情况。

诉讼资料核对、登记后,应当日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领取诉讼资料。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之内到收转中心收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费用缴纳】当事人缴交诉讼费用的,应引导其通过POS机刷卡支付诉讼费,并按规定开具诉讼费收据。如当事人要求现金支付或不能当场缴费的,向其开具缴费通知单,由当事人自行到银行缴费。

当事人未当场交纳诉讼费的案件,应在《案件流程管理表》上注明未交费,并由案件承办人负责督促当事人按期缴费。

第二十三条 【费用退付】当事人提交退付诉讼费的申请,后台审批人员应2个工作日内转交案件承办法官。案件承办法官经审核,符合退费条件的,应及时完成退费并将退费凭据转交送达窗口人员,由送达窗口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通过邮寄予以送达。

           第二十四条 【生效时间】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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